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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認與驗證

2019-06-24 09:46 醫(yī)學教育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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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藥物檢驗工考試,以下是“確認與驗證”,請考生查看!

第一百三十八條,企業(yè)應當確定需要進行的確認或驗證工作,以證明有關操作的關鍵要素能夠得到有效控制。確認或驗證的范圍和程度應當經過風險評估來確定。

第一百三十九條 企業(yè)的廠房、設施、設備和檢驗儀器應當經過確認,應當采用經過驗證的生產工藝、操作規(guī)程和檢驗方法進行生產、操作和檢驗,并保持持續(xù)的驗證狀態(tài)。

第一百四十條 應當建立確認與驗證的文件和記錄,并能以文件和記錄證明達到以下預定的目標:

(一)設計確認應當證明廠房、設施、設備的設計符合預定用途和本規(guī)范要求;

(二)安裝確認應當證明廠房、設施、設備的建造和安裝符合設計標準;

(三)運行確認應當證明廠房、設施、設備的運行符合設計標準;

(四)性能確認應當證明廠房、設施、設備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藝條件下能夠持續(xù)符合標準;

(五)工藝驗證應當證明一個生產工藝按照規(guī)定的工藝參數(shù)能夠持續(xù)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的產品。

第一百四十一條,采用新的生產處方或生產工藝前,應當驗證其常規(guī)生產的適用性。生產工藝在使用規(guī)定的原輔料和設備條件下,應當能夠始終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的產品。

第一百四十二條,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,如原輔料、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、生產設備、生產環(huán)境(或廠房)、生產工藝、檢驗方法等發(fā)生變更時,應當進行確認或驗證。必要時,還應當經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批準。

第一百四十三條,清潔方法應當經過驗證,證實其清潔的效果,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。清潔驗證應當綜合考慮設備使用情況、所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、取樣方法和位置以及相應的取樣回收率、殘留物的性質和限度、殘留物檢驗方法的靈敏度等因素。

第一百四十四條,確認和驗證不是一次性的行為。首次確認或驗證后,應當根據(jù)產品質量回顧分析情況進行再確認或再驗證。關鍵的生產工藝和操作規(guī)程應當定期進行再驗證,確保其能夠達到預期結果。

第一百四十五條,企業(yè)應當制定驗證總計劃,以文件形式說明確認與驗證工作的關鍵信息。

第一百四十六條,驗證總計劃或其他相關文件中應當作出規(guī)定,確保廠房、設施、設備、檢驗儀器、生產工藝、操作規(guī)程和檢驗方法等能夠保持持續(xù)穩(wěn)定。

第一百四十七條,應當根據(jù)確認或驗證的對象制定確認或驗證方案,并經審核、批準。確認或驗證方案應當明確職責。

第一百四十八條,確認或驗證應當按照預先確定和批準的方案實施,并有記錄。確認或驗證工作完成后,應當寫出報告,并經審核、批準。確認或驗證的結果和結論(包括評價和建議)應當有記錄并存檔。

第一百四十九條,應當根據(jù)驗證的結果確認工藝規(guī)程和操作規(guī)程。

以上即為“確認與驗證”的全部內容,更多請關注醫(yī)學教育網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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